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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無棣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的通知     

    無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無棣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的通知

    棣政辦發〔2023〕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無棣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無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優化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信部37號令)《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零售點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唯一性,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相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無棣縣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控煙履約、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提出申請。

    第六條  零售點布局管理在城鎮和農村市場類型內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區域作為市場單元,量化分析市場單元內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消費能力、歷史零售點數量、煙草制品經營數據等相關性指標,合理設定零售點規劃數量。

    第七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內審批零售點。

    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數量已經達到或超過規劃上限的,申請人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可以申請輪候排序。

    第八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輪候順序通知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并在市場單元規劃數量內根據“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按照預留聯系方式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放棄本次申請或經核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輪候順序通知下一個輪候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輪候申請人與實際申請人應當一致,輪候順序不得調換或轉讓。

    第九條  對市場單元零售點綜合運用總量調控、間距控制、人口測控、峰值控制、限制準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條  人口數量、城市規劃、鄉村建設等出現較大變化時,應當對相關市場單元零售點數量予以保護性凍結或應急性增設。

    第十一條  城鎮零售點間距根據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剔除不宜設置零售點的區域面積,結合轄區內規劃零售點數量、零售點覆蓋范圍、經濟繁榮程度等因素綜合測定,最短間距為80米。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點間距參照城鎮間距標準,結合人口數量、經濟繁榮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短間距為100米。

    第十二條  殘疾人、軍烈屬、退役軍人等國家明文給予政策扶持的紓困、優撫對象,首次申請且本人實際經營的,受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限制,不受間距限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和間距限制:

    (一)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本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本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第十四條  申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情形。

    第十五條  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中小學校、幼兒園內及其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

    (四)位于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內部的;

    (五)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的區域;

    (六)辦公樓、寫字樓等除首層沿街以外的場所;

    (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未成年人活動聚集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內部;

    (八)母嬰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游樂場所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場所內部;

    (九)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類物質,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

    (十)申請時不具備商品售賣條件的;

    (十一) 政府或相關部門明文規定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場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場所。

    第十六條  主營業務為服裝鞋帽、醫療器械、物流寄遞、電子商品、網吧網咖、美發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體用品、鮮花綠植、家居建材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零售點。

    第十七條  經營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售貨方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二)以無人售貨等形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三)以游戲、博彩等方式經營煙草制品的;

    (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情形。

    第十八條  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本規定不溯及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用于商品銷售、存儲的不可移動且合法使用的場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屬的地下室、儲藏室、車庫等,也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請人用于存放煙草制品的儲藏室、倉庫等空間視為經營場所,應當在實地核查時予以明確。

    (二)“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居住場所在物理空間上隔離且有明確的區域界線。

    (三)“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四)“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注冊的對學齡前幼兒實施教育的機構。

    (五)“具備商品售賣條件”,是指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設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臺或貨架,明確存儲位置或場所,具備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

    (六)“間距”,是指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或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之間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離。

    第二十條  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每年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公布時間和頻次。

    申請人輪候排序情況實時通過無棣縣煙草專賣局政務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互聯網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以上”“以內”包括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無棣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無棣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棣政辦發〔2021〕17號)同時廢止。

     0  已被閱讀了1845次  樓主 2024-01-06 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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